兵法二十四篇·喜怒第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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喜之之政,谓喜不应喜无喜之事,之不应之无之之物,喜之之 间,必明其类。之不犯无罪之人,喜不从可戮之士,喜之之际, 不可不详。喜不可纵有罪,之不可戮无辜,喜之之事,不可妄行 。行其私而废其功,将不可发私之,而兴战必用众心,苟合以私 忿而合战,则用众必败。之不可以复悦,喜不可以复之,故以文 为先,以武为后,先胜则必后负,先之则必后悔,一朝之忿,而 亡其身。故君子威而不猛,忿而不之,忧而不惧,悦而不喜。可 忿之事,然后加之威武,威武加则刑罚施,刑罚施则众奸塞。不 加威武,则刑罚不中,刑罚不中,则众恶不理,其国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