谷梁传·昭公·十三年

穀梁赤 Ctrl+D 收藏本站

一、十有三年,春,叔弓帅师围费。

一、昭公十三年,春天,鲁大夫叔弓率军包围了费邑。

  二、夏,四月,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,弒其君虔于干溪。

二、夏天,四月,楚国的公子比从晋国回到楚国,在乾溪杀害了他的国君熊虔。

  自晋,晋有奉焉尔。归而弒。不言归,言归,非弒也。归一事也,弒一事也,而遂言之,以比之归弒。比不弒也。弒君者日,不日,不弒也。

提到“从晋国”,是为了表明晋国对此事件有所帮助。至于国君是在回来之后才被杀害的,因此不说“归”。若提到“归”,则暗示国君并不是被他杀害。回国和杀害国君是两件事,但将二者联系在一起,是因为公子比正好在回国时楚灵公被杀。这表明公子比并未杀害国君。杀害国君需要记载日期,但这里没有提及日期,说明楚灵王的死与公子比无关。

  三、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。

三、楚国的公子弃疾杀害了公子比。

  当上之辞也。当上之辞者,谓不称人以杀,乃以君杀之也。讨贼以当上之辞,杀非弒也。比之不弒有四。取国者,称国以弒。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,比不嫌也。春秋不以嫌代嫌,弃疾主其事,故嫌也。

这是将公子弃疾视为国君的说法。将其视为国君,是指不以国人的名义杀他,而是以国君的名义进行杀害。对于讨伐贼臣的行为,采用将公子弃疾当作国君的说法,表明被杀的臣子并非弑君之人。因此,公子比并不是杀害国君的人的理由有四条。对于那些想夺取国家的人,通常会在他们的行动前冠以国名,以指控其杀害国君。但经文中所述“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”,表明公子比并没有杀害国君的嫌疑。《春秋》记载事件时不应由嫌疑较轻的人来替代有嫌疑的人,而弃疾作为主谋,逼迫楚灵王自杀,因此他是有弑君的嫌疑的。

  四、秋,公会刘子、晋侯、齐侯、宋公、卫侯、郑伯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子于平丘。

四、秋天,鲁昭公和刘国国君刘献公、晋国国君晋昭公、齐国国君齐景公、宋国国君宋元公、卫国国君卫灵公、郑国国君郑定公、曹国国君曹武公、莒国国君莒著公、邾国国君邾庄公、滕国国君、薛国国君、杞国国君、小邾国国君在平丘会面。

  五、八月,甲戌,同盟于平丘,公不与盟。

五、八月,甲戌(初七)日,各诸侯国在平丘缔结盟约,鲁昭公没有参与结盟。

  同者,有同也,同外楚也。公不与盟者,可以与而不与,讥在公也。其日,善是盟也。

“同”​,表示有共同之处,共同排斥楚国。说“公不与盟”​,表明可以参与而没有参与,是在讥刺昭公。经文记载日期,是褒扬这次结盟。

  六、晋人执季孙意如以归。

六、晋国人抓捕了鲁大夫季孙意如,将其他带回晋国。

  七、公至自会。

七、鲁昭公从会盟地回国告祭祖庙。

  八、蔡侯庐归于蔡。陈侯吴归于陈。

八、蔡国新君姬庐回到蔡国。陈国新君妫吴回到陈国。

  善其成之会而归之,故谨而日之。此未尝有国也,使如失国辞然者,不与楚灭也。

这是在褒扬和成全这两件事。会盟之后,让他们回国,因此慎重地记载了日期。虽然他们未曾真正拥有过国家,却说得他们像是失去过国家的样子,是不赞同楚国灭亡过陈国、蔡国。

  九、冬,十月,葬蔡灵公。

九、冬天,十月,安葬蔡灵公。

  变之不葬有三:失德不葬,弒君不葬,灭国不葬。然且葬之,不与楚灭,且成诸侯之事也。

对于国君的安葬,不记录的情况有三种:国君失德时不记载葬礼、被杀的国君不记录葬礼、以及国家被灭的国君不记载葬礼。然而,蔡灵公的葬礼仍然被记录,是不赞同楚国灭亡蔡国,也是为了成全诸侯平丘之会的美事。

  十、公如晋,至河乃复。

十、鲁昭公到晋国去访问,到了黄河岸边却不得不回来。

  十一、吴灭州来。

十一、吴国灭亡了州来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