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郡带荒山,寒泉出西郭。
嘈嘈幽响远,衮衮清光活。
当年我少年,系马弄潺湲。
爱此泉旁鹭,高姿不可攀。
今逾二十载,我老泉依旧。
临流照衰颜,始觉老且瘦。
当时同游子,半作泉下尘。
流水去不返,游人岁岁新。
飘萧古仙子,寂寞苍山上。
观世眇无言,无人独惆怅。
深岩耸乔木,古观霭遗像。
超超不可揖,真意谁复亮。
蜿蜒乘长龙,倏忽变万状,
朝食白云英,暮饮石髄鬯。
心肝化琼玉,千岁已无恙。
世人安能知,服药本虚妄。
嗟哉世无人,江水空荡漾。
五月之旦兹何辰,有女强死无由伸。
有予为父亦不武,使汝孤冢埋冤魂。
死生寿夭固无定,我岂以此辄怨人。
当时此事最惊众,行道闻者皆醉辛。
余家世世本好学,生女不独治组{左纟右川}。
读书未省事华饰,下笔亹亹能属文,
家贫不敢嫁豪贵,恐彼非彼难为亲。
汝母之兄汝叔舅。求以厥子来结姻。
乡人婚嫁重母族,虽我不肯将安云。
生年十六亦已嫁,日负忧责五欢欣。
归宁见我悲且泣,告我家事不可陈。
舅姑叔妹不知道,弃礼自快纷如云。
人多我寡势不胜,祗欲强学非天真。
昨朝告以此太甚,捩耳不听生怒嗔。
余言如此非乃事,为妇何不善一身。
有哉尔夫任此责,可奈狂狠如痴麏。
忠臣汝不见洩治,谏死世不非陈君。
谁知余言果不妄,明年会汝初生孙。
一朝有疾莫肯视,此意岂尚求尔存。
忧惶百计独汝母,复有汝父惊且奔。
此时汝舅拥爱妾,呼卢握槊如隔邻。
狂言发病若有怪,里有老妇能降神。
呼来问讯岂得已,汝舅责我学不纯。
急难造次不可动,坚坐有类天王尊。
导其女妻使为孽,就病索汝襦与裙。
衣之出看又汝告,谬为与汝增殷勤。
多多扰乱莫胜记,咎汝不肯同其尘。
经旬乳药渐有喜,移病余告未绝根。
喉中喘息气才属,日使勉强飡肥珍。
舅姑不许再生活,巧计窃发何不仁。
婴儿盈尺未能语,忽然夺去词纷纷。
传言姑怒不归觐,急抱疾走何暇询。
病中忧恐莫能测,起坐无语涕满巾。
须臾病作状如故,三日不救谁缘因。
此惟汝甥汝儿妇,何用负汝漫无恩。
有余生女苟不义,虽汝手刃吾何言。
俨然正直好礼让,才敏明辩超无伦。
正应以此获尤谴,汝可以手心自扪。
此虽法律所无奈,尚可仰首披苍旻。
天高鬼神不可信,后世有耳犹或闻。
只今闻者已不服,恨我无勇不复冤。
惟余故人不责汝,问我此事久叹呻。
惨然谓我子无恨,此罪在子何尤人。
虎跑牛触不足怪,当自为计免见吞。
深居高堂闭重键,牛虎岂解逾墙坦。
登山入泽不自爱,安可侥倖遭骐驎。
明珠美玉本无价,弃置沟上多缁磷。
置这失地自当尔,既尔何咎荆与榛。
有哉此事余有罪。当使天下重结婚。
古者以仁义行法律,后世以法律行仁义。夫三代之圣王,其教化之本出于学校,蔓延于天下,而形见于礼乐。下之民被其风化,循循翼翼,务为仁义以求避法律之所禁。故其法律虽不用,而其所禁亦不为不行于其间。下而至于汉、唐,其教化不足以动民,而一于法律。故其民惧法律之及其身,亦或相勉为仁义。唐之初,大臣房、杜辈为《刑统》,毫厘轻重,明辩别白,附以仁义,无所阿曲,不知周公之刑何以易此?但不能先使民务为仁义,使法律之所禁不用而自行如三代时,然要其终亦能使民勉为仁义。而其所以不若三代者,则有由矣,政之失,非法之罪也。是以宋有天下,因而循之,变其节目而存其大体,比闾小吏奉之以公,则老奸大猾束手请死,不可漏略。然而狱讼常病多,盗贼常病众,则亦有由矣,法之公而吏之私也。夫举公法而寄之私吏,犹且若此,而况法律之间又不能无失,其何以为治?
今夫天子之子弟、卿大夫与其子弟,皆天子之所优异者。有罪而使与氓隶并笞而偕戮,则大臣无耻而朝廷轻,故有赎焉,以全其肌肤而厉其节操。故赎金者,朝廷之体也,所以自尊也,非与其有罪也。夫刑者,必痛之而后人畏焉,罚者不能痛之,必困之而后人惩焉。今也,大辟之诛,输一石之金而免。贵人近戚之家,一石之金不可胜数,是虽使朝杀一人而输一石之金,暮杀一人而输一石之金,金不可尽,身不可困,况以其官而除其罪,则一石之金又不皆输焉,是恣其杀人也。且不笞、不戮,彼已幸矣,而赎之又轻,是启奸也。夫罪固有疑,今有人或诬以杀人而不能自明者,有诚杀人而官不能折以实者,是皆不可以诚杀人之法坐。由是有减罪之律,当死而流。使彼为不能自明者耶,去死而得流,刑已酷矣。使彼为诚杀人者耶,流而不死,刑已宽矣,是失实也。故有启奸之衅,则上之人常幸,而下之人虽死而常无告;有失实之弊,则无辜者多怨,而侥幸者易以免。
今欲刑不加重,赦不加多,独于法律之间变其一端,而能使不启奸,不失实,其莫若重赎。然则重赎之说何如?曰:士者五刑之尤轻者止于墨,而墨之罚百锾。逆而数之,极于大辟,而大辟之罚千锾。此穆王之罚也。周公之时,则又重于此。然千锾之重,亦已当今三百七十斤有奇矣。方今大辟之赎,不能当其三分之一。古者以之赦疑罪而不及公族,今也贵人近戚皆赎,而疑罪不与。《记》曰:公族有死罪,致刑于甸人。虽君命宥,不听。今欲贵人近戚之刑举従于此,则非所以自尊之道,故莫若使得与疑罪皆重赎。且彼虽号为富强,茍数犯法而数重困于赎金之间,则不能不敛手畏法。彼罪疑者,虽或非其辜,而法亦不至残溃其肌体,若其有罪,则法虽不刑,而彼固亦已困于赎金矣。夫使有罪者不免于困,而无辜者不至陷于笞戮,一举而两利,斯智者之为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