桥北桥南千百树,绿烟金穗映清流。
青闺娟眼窥人过,翠染柔丝带雨稠。
没幸章台成别恨,有情灞岸管离愁。
塞垣多少思归客,留着长条赠远游。

  余少时过里肆中,见北杂剧有《四声猿》,意气豪达,与近时书生所演传奇绝异,题曰“天池生”,疑为元人作。后适越,见人家单幅上有署“田水月”者,强心铁骨,与夫一种磊块不平之气,字画之中,宛宛可见。意甚骇之,而不知田水月为何人。

  一夕坐陶太史楼,随意抽架上书,得《阙编》诗一帙,恶楮毛书,烟煤败黑,微有字形。稍就灯间读之,读未数首,不觉惊跃,急呼周望:“《阙编》何人作者,今邪古邪?”周望曰:“此余乡徐文长先生书也。”两人跃起,灯影下读复叫,叫复读,僮仆睡者皆惊起。盖不佞生三十年,而始知海内有文长先生,噫,是何相识之晚也!因以所闻于越人士者,略为次第,为《徐文长传》。

  徐渭,字文长,为山阴诸生,声名藉甚。薛公蕙校越时,奇其才,有国士之目。然数奇,屡试辄蹶。中丞胡公宗宪闻之,客诸幕。文长每见,则葛衣乌巾,纵谈天下事,胡公大喜。是时公督数边兵,威镇东南,介胄之士,膝语蛇行,不敢举头,而文长以部下一诸生傲之,议者方之刘真长、杜少陵云。会得白鹿,属文长作表,表上,永陵喜。公以是益奇之,一切疏计,皆出其手。文长自负才略,好奇计,谈兵多中,视一世士无可当意者。然竟不偶。

  文长既已不得志于有司,遂乃放浪曲糵,恣情山水,走齐、鲁、燕、赵之地,穷览朔漠。其所见山奔海立、沙起云行、雨鸣树偃、幽谷大都、人物鱼鸟,一切可惊可愕之状,一一皆达之于诗。其胸中又有勃然不可磨灭之气,英雄失路、托足无门之悲,故其为诗,如嗔如笑,如水鸣峡,如种出土,如寡妇之夜哭,羁人之寒起。虽其体格时有卑者,然匠心独出,有王者气,非彼巾帼而事人者所敢望也。文有卓识,气沉而法严,不以摸拟损才,不以议论伤格,韩、曾之流亚也。文长既雅不与时调合,当时所谓骚坛主盟者,文长皆叱而奴之,故其名不出于越,悲夫!喜作书,笔意奔放如其诗,苍劲中姿媚跃出,欧阳公所谓“妖韶女老,自有余态”者也。间以其余,旁溢为花鸟,皆超逸有致。

  卒以疑杀其继室,下狱论死。张太史元汴力解,乃得出。晚年愤益深,佯狂益甚,显者至门,或拒不纳。时携钱至酒肆,呼下隶与饮。或自持斧击破其头,血流被面,头骨皆折,揉之有声。或以利锥锥其两耳,深入寸余,竟不得死。周望言:“晚岁诗文益奇,无刻本,集藏于家。”余同年有官越者,托以抄录,今未至。余所见者,《徐文长集》《阙编》二种而已。然文长竟以不得志于时,抱愤而卒。

  石公曰:“先生数奇不已,遂为狂疾;狂疾不已,遂为囹圄。古今文人牢骚困苦,未有若先生者也。虽然,胡公间世豪杰,永陵英主,幕中礼数异等,是胡公知有先生矣;表上,人主悦,是人主知有先生矣,独身未贵耳。先生诗文崛起,一扫近代芜秽之习,百世而下,自有定论,胡为不遇哉?”

  梅客生尝寄予书曰:“文长吾老友,病奇于人,人奇于诗。”余谓文长无之而不奇者也。无之而不奇,斯无之而不奇也。悲夫!

萋萋芳草小楼西,云压雁声低。两行疏柳,一丝残照,万点鸦栖。
春山碧树秋重绿,人在武陵溪。无情明月,有情归梦,同到幽闺。

  刘容,字仲宽。其先西宁青海人。高祖阿勒华,西夏主尚食。西夏平,徙西宁民于云京,容父海川在徙中,后遂为云京人。

  容幼颖悟,稍长,喜读书。其俗素尚武,容亦善骑射,然弗之好也。中统初,以国师荐,入侍皇太子于东宫,命专掌库藏。每退直,即诣国子祭酒许衡,衡亦与进之。至元七年,世祖驻跸镇海,闻容知吏事,召至,命权中书省掾。事毕复前职,以忠直称。

  十五年,奉旨使江西,抚慰新附之民。或劝其颇受送遗,归赂权贵人,可立致荣宠,容曰:“剥民以自利,吾心何安。”使还,惟载书籍数车,献之皇太子。忌嫉者从而逸之,由是稍疏容,然容亦终不辩。会立詹事院,容上言曰:“太子天下本,苟不得端人正士左右辅翼之,使倾邪侧媚之徒进,必有损令德。”闻者是之。俄命为太子司议,改秘书监。

  未几,出为广平路總管。富民有同姓争财产者,讼连年不决,容至,取考二人父祖名字,得其实,立断之,争者遂服。皇子云南王至汴,其达鲁花赤某欲厚敛,以通贿于王,容请自往,乃减其费。后以疾卒于官,年五十二。

城外萧萧北风起,城上健儿吹落耳。
将军玉帐貂鼠衣,手持酒杯看雪飞。

竹杖芒鞋触处轻,煖风迟日近清明。天公似识游人意,特借春来几日晴。

  初读古书,切莫惜书;惜书之甚,必至高阁。便须动圈点为是,看坏一本,不妨更买一本。盖惜书是有力之家藏书者所为,吾贫人未遑效此也。譬如茶杯饭碗,明知是旧窑,当珍惜;然贫家止有此器,将忍渴忍饥作珍藏计乎?儿当知之。

林下清风薄素秋,葛巾筇杖自相投。门多橘柚成真隐,架有诗书是夙谋。

樽酒放歌尘梦断,溪山经赏旧名留。古稀已过童颜在,行乐而今恐未休。

一笑无秦帝,飘然向海东。
谁能排大难?不屑计奇功。
古戍三秋雁,高台万木风。
从来天下士,只在布衣中。

  田登作郡守,怒人触其名,犯者必笞,于是其州皆谓“灯”为“火”。值上元张灯,吏揭榜于市,曰:“本州依例放火三日。”故语云:“只许州官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”,本此。